2021年11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下达了(2021)苏0903民初12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盐城市某体温计有限公司要求撤销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的诉请。
至此,由本所高端商事团队代理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诉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以我方胜诉结案。
盐城市某体温计有限公司系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占比40%。2021年2月22日,盐城市某体温计有限公司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以公司股东会决议是大股东操控的结果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本所高端商事团队派出精干律师,组成项目团队,精心准备,重点研判,对各种可能存在不利因素,都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在开庭前就做到胸有成竹。
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作为江苏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常法顾问,对股东会召开的程序和实体要点进行了精细化拆分与全程指导,按标准化的要求推进公司合规经营,通过对股东会决议过程进行公证及证据保全,确保了决议的合法有效,增强公司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在推进一体化发展的进程中,大直律师不为花香,不为树高,埋头耕耘,不问收获,为了梦想,为了心中永不熄灭的灯塔,全力打造专业化团队,奋力前行在高质量发展的道路上。